“谢谢法官能同意我自己出售房屋,现在偿还了银行贷款,感觉一身轻松,终于能睡个好觉了。”被执行人王某对执行法官表示由衷地感谢,笑着走出法院。
2020年10月22日,王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向某银行提交《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申请额度42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先后支用借款共计419849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结息,某银行将二人诉至镇巴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6日,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361019.72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按程序将该房屋实施查封并准备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便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场,释明了司法拍卖的相关流程。
“法官,我这个房子能不能自己卖,买这个房子我花了40多万,装修又花了10多万,加起来就60多万,现在如果对我这个房屋进行拍卖的话,价格肯定会打折扣,而且我这个房子在其他银行还有十多万的按揭贷款,这样一来,我的债务就没有办法还清了,请你们能够给我一点时间,我保证在你们的监督之下将房屋卖出去,卖房款项定先用来还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着急地向执行法官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和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在坚持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债权人、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可以允许被执行人采取自行变卖的方式处置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判决,抵偿债务。”执行法官根据之前对该房屋的实地调查和对房地产市场行情的了解,考虑到该房屋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房屋价格可能会低于市场价,遂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进行沟通,银行同意在法院的监督之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产后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表示愿意积极帮助王某寻找买主,共同努力将该房屋出售。
一周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王某、购房人李某三方共同来到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执行法官核实了该房屋按揭贷款本息金额后,由购房人李某将部分购房款转入法院执行专户作为担保,其余购房款交王某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并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执行法官对该房屋解除查封后,王某与购房人李某顺利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执行法官将房屋出售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本案中,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巧用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被查控财产制度,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财产的价值,又有效促进了涉案资产快速妥善处置变现,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