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督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提高老年群体的维权意识,9月5日上午,镇巴县人民法院泾洋人民法庭在镇巴县长岭镇中坝村村民委员会巡回审理原告王某、董某与被告王某某等四人赡养纠纷一案,该案由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周边村民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原告王某(现年79岁)与董某(现年77岁)结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二原告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后四人分别成家。之前二原告均是独立生活,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且患病住院,住院期间无人照看护理,子女拒接电话,不回信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与长岭镇中坝村委会取得联系,调查了解二原告的家庭情况和矛盾纠纷的源头。因二原告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故将庭审现场设在中坝村委会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审判员对四子女的行为当庭进行了批评训诫,四个子女均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审结束后,为了避免两位老人在诉讼期间无人照料,经过多方调解,最终确定由大儿子一家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由二儿子支付相应的费用,案件经调解结案。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现场旁听庭审的村民表示,“这次巡回审判让我们更加明白了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要传承中华美德,为我们的下一代做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