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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因交通事故身亡,所获赔偿金能否做遗产分配?
作者:张艳  发布时间:2023-07-11 16:58: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老李因交通事故死亡,在镇、村干部的协调下,肇事者与老李的三女儿李丙达成了40万元的赔偿协议,老李的二女儿李乙事后对该协议表示认可,并在肇事者赔偿到位后向李丙主张分得该笔赔偿款10万元。李丙认为自老李的大儿子李甲去世后,经家庭会议协商一致老李由李丙负责赡养,同时老李一直随李丙一家人生活,老李的丧葬事宜也是自己一手操办,李乙没提供任何帮助,故无权分割赔偿款。李乙则认为老李虽名义上由李丙负责赡养,但是在李丙断续外出务工的四、五年间,李丙将其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及老李均委托给李乙照看,李乙也尽了赡养老李的义务,故有权分得赔偿款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老李的长子李甲婚后生育了李甲、李甲两个子女,此二人自李甲去世后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未与老李共同生活,此二人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分割案涉赔偿款也不参与本案共同诉讼。同时法院查明老李的抢救费及丧葬事宜均由李丙负担。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李乙最终分得赔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因他人的致害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相关费用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的财产,全体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本案中,老李的女李乙、老李的孙子女李甲子、李甲女均有权主张分割该笔赔偿款。同时老李出事后,李丙垫付了老李的抢救费,为抢救老李的必要花费,应从赔偿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同时李丙给老李操办后事也确有支出,其中处理老李后事的合理花费,应当从赔偿金总额中予以扣除。扣除以上两项费用后剩余赔偿款,原则上应先由共有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应当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本案中,老李生前虽随李丙一生活,但是李乙经常去看望老李,李乙与老李来往频繁、关系亲密,且在李丙续外出务工期间,李丙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及老李均由李乙照看。同时李甲子、李甲女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分割案涉赔偿款,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李乙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死亡赔偿金的获得和遗产的继承均发生于公民死亡之后,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和遗产继承的主体也往往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所以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将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混为一谈,但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并非同一概念,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才产生,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第二,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且近亲属不分先后顺位均有权利主张。而遗产继承的主体则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所不同,遗嘱继承是可以突破死者近亲属范围的,同时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两类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仅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第三,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分割原则不同,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而遗产的分配则是先考虑有无有效的遗嘱,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没有有效遗嘱的,一般按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四,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继承遗产所需负担的义务不同。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故获得死亡赔偿金一般无需清偿死者生前债务,而继承遗产则需负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