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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索赔青春损失?法官说法: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作者:杨振东  发布时间:2022-05-10 11:41: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小川与小美经亲戚介绍认识后谈婚,后因小川未实现为小美在市区购置房产的承诺,双方婚嫁事宜一拖再拖,就此搁浅。2022年正月小川一家到小美家要求解除婚约并退还彩礼,但小美一家认为因男方未实现承诺导致婚约失效,并且是小川主动要求解除婚约,男方违约在先,因此女方不仅不应当退还彩礼,男方还应当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小川家与小美家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小美一家退还彩礼、红包和礼物。

本案经法官几次调解无果,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判决小美一家退还小川全额彩礼,驳回了小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彩礼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而依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务,是依附于婚约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结婚自愿原则,婚约的一方或双方可自愿解除婚约,不受过错影响,只要双方婚约解除,给付的彩礼就需要返还。依照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小川与小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因此小美负有返还彩礼义务,不得以对方过错为由进行抗辩,应当全额退还彩礼。而发红包、送礼物等是双方为促进家庭成员的交流联系、增进两个家庭感情的一种礼尚往来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因此不予支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结婚组建家庭为目的自愿作出的事先约定,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关系,更无“违约”一说。在婚恋关系中男女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均为经营这段关系倾注大量的精力与情感,自愿付出了美好的青春。所谓的“青春损失”仅为民间俗语,不符合公序良俗,在法条上也无迹可寻,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对小美索赔青春损失或以青春损失费折抵彩礼的说法,无法支持。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小科普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的习俗最早可追溯于周朝,《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而“六礼”中的纳征就指的是男方家纳吉往女方家送聘礼。纳征的完成标志订婚阶段的结束,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2022年我国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倡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倡导婚事新办简办,破除陈规陋俗,引领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来源:镇巴法院
责任编辑:镇巴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