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确保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镇巴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的实施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4.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5.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6.泄露办案审判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9.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0.对干警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11.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12.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任职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干警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的工作任职区域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2)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的工作任职区域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3)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的工作任职区域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5.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
(1)对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6)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5)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6)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五)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领导干部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盗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徐外);(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执行工作“一案双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一案双查”重视不够。传达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和省法院《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实施细则》不到位,对省法院交办“一案双查”线索办理不及时,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影响交办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对 “一案双查”工作开展力度不大,未定期梳理群众信访反映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2.“一案双查”办理质量不高。没有通过调卷审查、系统检查、听取当事人意见、内部谈话等方式核查情况,没有对标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上存在的七个方面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检查,对案件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核查不清。
3.“一案双查”查究不到位。落实“问题调查核查到位、发现问题查处到位、对信访人反馈和息访疏导到位”“三个到位”要求不严,突出问题未依法纠正到位、人员责任未追究到位。没有通过“一案双查”,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七)整治政法系统行业部门其他突出问题
重点把握本地区本院多发性、顽固性问题,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堵点、影响法院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如实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对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
受理电话:0916--- 6777087(受理时间:即日起至6月15日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邮政信箱: 镇巴县泾洋镇武营街150号 (县委政法委教育整顿办)
镇巴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