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镇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镇巴县长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程某人民币156472元。
2009年5月,被告巴县长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鹿子坝电站青岩段输水堰渠被泥石阻塞,张某以800元价格承包了清於工作。同年5月17日,受张某的邀请,程某等工人在阻塞堰渠清淤时,从山坡上滚下一块石头击中原告程某头部,经鉴定:程某颅脑损伤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颅骨修补费用为28000元左右。为此原告程某起诉请求被告镇巴县长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216398元、支付下欠的医疗费61969.35元、支付后续颅脑修补费28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